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0020號陳育駖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非林112年度司票字第2002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0020號本票裁定事件相對人陳育駖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0020號聲請人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陳育駖間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於相對人陳育駖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育駖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啟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0020號
聲 請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相 對 人 陳育駖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16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2年8月6日經提示,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 發布日期:112-10-02
- 更新日期:112-10-0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