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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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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39號劉艷春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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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家家112年度婚字第13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劉艷春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 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婚字第139號原告賴朝陽與被告劉艷春間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10時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雅萍
  • 發布日期:112-10-02
  • 更新日期:112-10-0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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