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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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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000017號蔡依儒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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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元112年度建字第1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蔡依儒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建字第17號李昶佑與蔡依儒間確認契約不存在等。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依儒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周苡彤
 
  • 發布日期:112-09-27
  • 更新日期:112-09-2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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