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000017號蔡依儒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元112年度建字第1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蔡依儒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建字第17號李昶佑與蔡依儒間確認契約不存在等。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依儒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周苡彤
- 發布日期:112-09-27
- 更新日期:112-09-2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