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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000017號蔡依儒之民事起訴狀繕本、112年5月3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2年5月8日民事庭通知、112年5月29日民事庭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元112年度建字第1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蔡依儒之民事起訴狀繕本、112年5月3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2年5月8日民事庭通知、112年5月29日民事庭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建字第17號確認契約不存在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書狀繕本、民事庭通知、民事庭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3樓第八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周苡彤
- 發布日期:112-05-31
- 更新日期:112-05-3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