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8923號曹博宇即曹昌榮之塗銷查封函

字型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1司執夏字第4892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曹博宇即曹昌榮之民國112年5月27日塗銷查封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892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曹博宇即曹昌榮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夏股書記官林詩綺
 

  • 發布日期:112-05-31
  • 更新日期:112-05-3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