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湖小字第1793號周庭瑋之宣示判決筆錄

字型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勉111年度湖小字第1793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周庭瑋之宣示判決筆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湖小字第1793號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與周庭瑋間給付電信費。
      二、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周庭瑋得隨時來院領取(庭址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

書  記  官  許慈翎
股       別:勉股
 

  • 發布日期:112-05-31
  • 更新日期:112-05-3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