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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湖小字第1793號周庭瑋之宣示判決筆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勉111年度湖小字第1793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周庭瑋之宣示判決筆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湖小字第1793號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與周庭瑋間給付電信費。
二、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周庭瑋得隨時來院領取(庭址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
書 記 官 許慈翎
股 別:勉股
- 發布日期:112-05-31
- 更新日期:112-05-3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