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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4212號宋廷恩即彭庭芳之公告應買通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1司執好字第5421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宋廷恩即彭庭芳之112年5月31日公告應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4212號債權人吳素月等與債務人宋廷恩即彭庭芳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好股書記官董先芝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