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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3122號楊盛武之112年2月7日處函1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1司執實字第8312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盛武之112年2月7日處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312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楊盛武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實股書記官王恩閔
★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112-02-07
- 更新日期:112-02-0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