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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318號王嘉麟之開庭通知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士院擎家悅110年度婚字第31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嘉麟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家事陳報狀影本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318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及家事陳報狀影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王嘉麟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法院地址:111臺北市士東路190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王慧萍
- 發布日期:111-09-22
- 更新日期:111-09-2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