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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90號Ema Nohalova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士院擎家泰111年度婚字第9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Ema Nohalova 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90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Ema Nohalova 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李姿嫻
- 發布日期:111-08-10
- 更新日期:111-08-10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