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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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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網路社交平台與公共政策演講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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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法院同仁汲取新知、與時俱進,士林地院日前(110年9月17日)邀請台灣臉書公司公共政策與政府關係部經理陳奕儒前來以「網路社交平台與公共政策」為題,進行專題演講。

陳經理首先介紹對於網路平台生存空間至關重要的美國聯邦法第47章第230節規定(Section 230),該規定使得網路平台業者對於他人提供於網路平台上之訊息內容,毋庸負擔發行者或發言者之責任。同時,如果網路平台業者除去或修改網路平台上他人提供之訊息內容時,只要網路平台業者是善意地認為該訊息內容具有侵犯性,也可以不用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也就是因為這樣的規定,使得網路社交平台得以蓬勃發展。臉書(facebook)發展至今,在全球約有28億用戶,在台灣用戶人口數亦達到1800萬之多,對於包括台灣在內的全球社會,都具有相當影響力。

陳經理接著說明臉書的使用條款就如同早期網路中各種分類資訊的版規性質,使用者就是接受使用條款才使用臉書,臉書公司也據此有移除不當發文,甚或停止、取消帳號的權利。但也由於臉書的平台角色及其社會影響力,各方對於臉書如何制定及執行內容規範,均十分關心。陳經理也藉此展開一連串有關有害、違法、虛假訊息內容之討論,乃至進一步探討如何界定仇恨性言論,並佐以實際案例說明某些特定發文遭移除之原因。最後陳經理還介紹臉書所設置專家團隊獨立裁決機制之監察委員會(Oversight Board),以確保臉書對於用戶發表內容之規範及個案決定更具有可問責性及透明性。

在專題演講過程中,與會法官也就如何向臉書調取審判上所需資料,以及其所涉及跨境資料調取等相關問題,與陳經理廣泛交流意見,藉由本次研習更加充實了各項涉及網路運作的各項新知而有滿滿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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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27-士林地院辦理網路社交平台與公共政策演講新聞稿1100927doc
  • 027-士林地院辦理網路社交平台與公共政策演講新聞稿1100927odt
  • 發布日期:110-09-27
  • 更新日期:110-09-2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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