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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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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舉辦勞動庭法官院內線上研習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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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三級警戒持續,本院遵循司法院防疫指引,原則上暫緩開庭,不過,本院勞動庭法官不懈怠,持續精進研習不間斷,110年7月12日下午,使用U會議線上軟體,舉辦勞動庭法官院內線上研習課程,特別商請同院勞動庭絲鈺雲法官擔任講座,絲法官蒐羅最高法院110年度勞動判決及值得參考之期刊論文進行研析,並就審判實務易生爭執之相關議題,摘錄最高法院及學者最新見解,供勞動庭法官進行論辨、擴展思路,作為日後調解及裁判之參考。

其中,針對僅具有部分從屬性之勞務提供者,究屬承攬關係或僱傭關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0號判決認為基於勞動基準法保護勞務提供者之立法精神,除當事人明示成立承攬契約,或顯然與僱傭關係屬性無關者,應為有利勞工提供者之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認成立勞動契約。又關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工對雇主有忠實義務,其中包含競業禁止義務,乃勞動契約本質上具有,無待法律明文或契約特別約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0號判決也提出精闢指正。另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只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號判決肯認雇主行使准否勞工請事假之權利,除衡酌勞工是否確實有應親自處理之事故外,尚應綜合考量勞工之業務種類、事務繁重與否、有無適當代理人、是否影響雇主一般性工作等情,謹守民法第148條禁止權利濫用及誠信原則。此外,徐婉寧教授在月旦法學教室針對航空公司訓練機師所支出訓練費用,與機師、保證人簽立最低服務年限契約,機師未服務滿最低年限離職,航空公司請求機師與保證人應連帶賠償訓練費用及違約金,前開最低服務年限契約之性質究屬一般保證契約或人事保證,實務見解分歧,纏訟多年懸而未決,提出個人觀點,認為人事保證係依契約之資格為受僱人代負損害賠償責任,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負連帶賠償責任時,應屬民法第739條之一般金錢債務保證。

由於上開議題均是勞動審判實務上常碰到之爭議,絲法官流暢操作U會議軟體分享簡報資料並詳細講授、說明,參與研習法官不論到院辦公或居家辦公均利用U會議軟體,對每個議題彼此交換法律意見及審判經驗,深入交流,欲罷不能,研習結束後,參與研習者均表示這是個扎實又實用的研習課程,透過線上研習方式,貫徹防疫措施,突破空間限制,但不妨礙勞動庭法官不斷精進自我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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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20-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舉辦勞動庭法官院內線上研習新聞稿1100715doc
  • 020-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舉辦勞動庭法官院內線上研習新聞稿1100715odt
  • 發布日期:110-07-15
  • 更新日期:110-07-1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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