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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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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破產法的瓶頸與突破」專題演講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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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破產法新聞稿照片

為使法官於審理破產相關聲請案件時,能夠更瞭解破產法之立法精神,及其於社會發展下之適用脈絡,本院於日前特邀請任職於國立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同時也是國立中央大學管理學院企業重整/再生與破產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之鄭有為副教授前來,以「破產法的瓶頸與突破」為題,進行專題演講研習。

鄭副教授在專題演講中,首先指出: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債清條例)均為我國廣義破產法制的一環,其中債清條例乃為因應卡債風暴之一時社會現象而生,故以條例為名,本期許接著會有較為全面性之債務清理立法,可惜遲延至今債務清理法草案始終未能通過。而在過去10年(2012年至2021年)的施行實踐上,全國地方法院全部終結破產聲請之事件,每年約略僅有200餘件左右;同一時間地方法院之消債條例聲請,包括更生與清算在內,合計每年至少均有2,000件以上,最多甚至有6,000餘件。兩相比較,以債清條例進行債務清理,反而是社會上清理債務之主要途徑,然而債清條例在適用上是以消費者為其適用對象,無法全面性地處理債務清理問題,由此可見破產法在適用發展上之瓶頸。

又以破產法本身之適用而言,鄭副教授特別說明:和解程序原在中華民國破產法草案初稿總說明中肯定為我國破產法之特色,但據統計顯示,過去10年來,以許可和解之方式終結破產事件者,全國地方法院只有1件,顯示完全沒有發展其原本預期功能。就此鄭副教授認為其關鍵在於缺乏對於擔保權之限制機制,以及欠缺強制認可之相關規定(如消債條例中第64條之規定)。展望破產法之未來,鄭副教授分享其所主持之科技部計畫:「我國中小企業重整制度之研究-以美國2020年小型企業重整法(SBRA)為研究核心」,希望未來破產法制得以成熟發展,終能使無力清償債務之中小企業乃至於個人,迅速清理其全部債務,並給予債務人適當範圍之超級免責,以恢復其經濟人格及生產力,澈底實踐破產法之立法精神。

鄭副教授在演講過程中,亦就何以更生聲請明顯多於清算之社會成因、破產財團之財產難以變現應如何處理、破產裁定及其執行是否分離之司法實務等問題,與參與聆聽演講之法官直接面對面相互討論及交換意見,全場演講在學術理論與司法實務深度交流下,圓滿成功完成。

  • 發布日期:111-11-01
  • 更新日期:111-11-0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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