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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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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團隊再創新猷合併七宗勞動事件調解成立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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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9年年底開始,本院轄內運輸業發生數十起勞資爭議,各事件分別陸續進入本院勞動法庭進行勞動調解程序或訴訟程序。本院為妥適、專業、有效處理該等勞動事件,在蘇素娥院長、勞動專庭蔡志宏庭長、黃欣怡庭長的帶領下,本院勞動調解團隊(下簡稱士院團隊)採取一系列的精進作為,包括:擴充勞動調解委員編制員額、舉辦法官專案研習、勞動調解委員自主辦理專案研習等,以提昇士院團隊能量,充分汲取與運輸業相關之專業知識經驗,及理解實際勞資互動之現實情況,俾利調解程序之進行,促進勞資關係和諧。1年多以來,經過士院團隊成員共同齊心合力,不斷戮力調解,前揭大多數的勞資爭議終能陸續調解成立,甚至於近期更合併7宗勞動事件調解成立,協助勞資雙方圓滿解決紛爭。

為使數宗勞動事件得為有效、統合之處理,勞動事件法第19條第1項明定,相牽連之數宗勞動事件,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予以合併調解。又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0條亦規定,有合併調解、經當事人及參加調解利害關係人同意續行調解、案情繁雜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不受勞動事件法第24條第1項所定3個月內以3次期日內終結之限制。

近期士院團隊善用合併調解制度,將多名勞方委任相同代理人(律師)對相同運輸業者所提之7宗勞動事件合併調解,並因相關事件案情相當繁雜,且經勞資雙方多次同意續行調解及合意聲請合併調解,故歷時數月共進行7次調解期日,始於111年6月中旬合併7宗勞動事件調解成立。相關事件在士院團隊成員共同努力奠定友善勞資調解之堅實基礎下,由勞動調解委員會成員林大為法官、徐卿廉委員(勞動組)、李貞儀委員(事業組),及具有勞動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吳海燕委員(勞動部推薦委員)、蔡英良委員(交通部推薦委員)參與提供專家意見,偕同勞資雙方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人(律師)等,群策群力,最後勞資雙方終能本於最大的善意及誠意,相互包容與體諒,同意合併7宗勞動事件調解成立,達成勞資雙贏!

回顧士院團隊在近1年多以來,就一系列運輸業勞動事件,共同盡心盡力協助當事人解決紛爭,終至調解成立,深獲勞資雙方高度之肯定與讚揚。士院團隊重視個案不同情況及需求,善用現有各種有利促進勞動調解之法規,具體落實勞動事件法所強調妥適、專業、有效處理勞動事件等立法目的,可謂對於勞動調解之開展再創新猷!

  • 發布日期:111-07-04
  • 更新日期:111-07-04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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