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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論不自證己罪之拒絕證言權:最高法院裁判之綜合評釋」研習新聞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院內研習新聞稿
本院士東院區於日前邀請臺灣大學法學院薛智仁教授蒞院講授「論不自證己罪之拒絕證言權:最高法院裁判之綜合評釋」,由蘇院長親自主持。本院除法官、法官助理及書記官踴躍參與外,亦有多位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北、基隆律師公會及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律師參與。
薛教授整理最高法院自2003年刑事訴訟法修法後,對於拒絕證言權之適用要件與違反告知義務之法律效果等相關實務見解,提出證人之刑事追溯危險,係指其對於具體問題之答覆,可能創設、維持或加強其本人或近親之犯罪嫌疑,此一危險不當然因證人被判決確定、自白或有其他明確調查結果而被排除。
薛教授強調法官、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在訊問、詢問證人,如有事實、證據顯示證人有此一拒絕證言權時,即應以正確方式踐行權利告知,倘違反此一義務,該證言應不得使用於證人自己或其近親為被告之案件,但得適用於其本人為被告之案件;如證人因訊問人員違反告知義務,誤認有作證義務而做出虛偽供述,雖不影響具結之效力,惟不應成立偽證罪。
會末,薛教授除回答與會者所提出之問題外,亦和與會者交換意見。本次研習在蘇院長致贈紀念品後圓滿結束。與會者對於拒絕證言權之實際操作,均感助益良多。
- 發布日期:109-12-08
- 更新日期:109-12-0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