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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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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舉辦「從最高法院民事審查專股角度看事實審判決」研習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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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院區院內研習新聞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院區為提升同仁辦理審判業務能力,賡續舉辦院內研習。日前邀請最高法院鍾法官任賜主講「從最高法院民事審查專股角度看事實審判決」,並與本院蘇院長素娥及民事庭法官進行座談。

鍾法官首先說明最高法院民事庭設置審查專股之緣由、目的及運作現況,並解說該專股審查經上訴之事實審判決之一般審查程序、個別事由與整體評價之區別及合法性審查基準,進而就上訴不合法裁定理由之構造加以分析後,說明本於上開審查基準與方法,足資建立事實審法院審理民事事件應具備之正確觀念,對於訴訟審理計畫及案件管理發揮良性作用,再從妥適運用民事訴訟法第193條至195條、第244條、第265條、第266條、第296條規定,詳析辦理民事審判務求精確掌握審理範圍、特定訴訟標的,儘速釐清當事人主張原因事實、答辯要旨,使不爭執事項與爭點明確化,促進訴訟前階段爭點整理完備,達到審理程序集中以提升審判效能之實益與必要。再透過前述審查基準與方法,判別適用同法第226條規定,製作判決書之事實、理由項下,應記載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法律上意見之範圍,以達到判決書合理簡化、精準周延、避免突襲之目標,並提出多件裁判實例詳細分析解說。

鍾法官報告後,與蘇院長及與會法官進行座談,交流辦案心得,並鼓勵法官努力精進辦理審判業務能力,期能在提升辦案品質的同時兼顧生活品質。蘇院長對於鍾法官願意無私奉獻,將豐富經驗與一審法官交流傳承,表示謝意,並期許在場同仁將研習心得實踐於審判業務,深信必將有助於提升裁判品質及審判效能。

  • 發布日期:109-09-14
  • 更新日期:109-09-14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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