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院介紹
【本院之成立】
本院改制前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成立於民國73年8月1日。84年7月1日起改制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且每年受理之案件數,達法院組織法所定之第一類法院。
【本院業務簡介】
民事審判:
受理當事人因私權爭執或其他特別法令規定所提起之第一審民事訴訟及非訟事件,如債務、票款、選舉、勞資爭議、海商、國家賠償、公平交易等等。
刑事審判:
受理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被害人提起自訴之刑事案件。刑事訴訟程序是從犯罪的偵查、起訴、審判到刑罰執行的一連串程序,而在法院中進行的部分,則是從起訴以後經審判到判決確定為止的程序,主要是在確定是否有犯罪,以及應判處的刑罰範圍如何。刑事訴訟程序依照案件類型的繁簡程度、科處刑罰的輕重程度及被告之認罪與否,可區分為通常程序、簡易程序與協商程序等三種程序。對於重大、複雜的案件,在論罪科刑時必須非常慎重,因此適用較為慎重的通常程序(含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交互詰問程序)、至於性質上較簡單、輕微的案件,則適用較為簡便的簡易訴訟程序,另對於一定刑度範圍內之刑事案件,在被告認罪的前提下,行認罪協商程序,使有限的司法資源得以有效的運用。
行政訴訟事件:
受理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所核課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之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依法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及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暨保全程序、聲請返還、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事件等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及不服行政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所為之裁決暨合併請求返還與該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暨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提起收容異議、聲請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事件及依行政訴訟法聲請停止收容事件。
少年事件:
受理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保護案件及少年刑事案件。
家事事件:
受理婚姻、親子關係、繼承、收養等事件。
民事執行:
受理依執行名義,聲請民事執行處,使用國家強制力,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以實現已確定之私權。
公證、認證:
受理①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之公證②私文書或涉及私權事實之公文書或前開二類文件之影本認證。
登記事件:
受理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夫妻財產契約之登記。
提存事件:
辦理清償提存及擔保提存業務。
非訟事件:
非訟事件:受理支付命令、公示催告、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等業務。
訴訟程序諮詢:
為加強便民,本院設立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以口頭或書面隨時答覆有關司法訴訟程序之詢問,並代售司法狀紙與提供書狀參考範例。並與臺北市政府聯合成立「家庭暴力聯合服務處」,由臺北市政府委託現代婦女基金會之專業社工,對家庭暴力的被害人提供服務及必要之協助。
上班時間:
上午8:30~下午5:30
- 發布日期:110-04-20
- 更新日期:111-12-2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文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