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篇】
案例事實:
KG音樂公司主張AL音樂公司盜版侵權,侵犯KG公司獨佔資訊網路傳播權的
音樂作品數萬首,KG公司之前已多次發函維權,要求AL音樂公司下架侵權歌
曲,但AL音樂公司置若罔聞,至今仍在傳播侵權歌曲。KG公司為了要讓AL
音樂公司承擔法定賠償責任,故向法院提起訴訟。於起訴之前,KG公司應如
何取得AL侵權的證據,有利訴訟之進行,並順利取得勝訴判決?
(改寫自:中國使用者無音樂付費習慣,難以推動串流音樂收費 2015 年 06 月 15 日 雷鋒網
http://technews.tw/2015/06/15/music-pirate-china/ )
公證小常識:
1、公證法第2條第1項規定「公證人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法律行為及其他
關於私權之事實,有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權限。」故公證人得公證之標的
包括「法律行為」及「私權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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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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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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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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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是以欲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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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契約行為、物權得喪變更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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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權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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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權事實,不須有內部效果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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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欲主張時效事實、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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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了保存證據避免將來發生爭議,不問是否供訴訟上使用,均得請求辦理公證。
公證人基於職權製作之公證書為公文書,依法有推定真正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355條第1項) 。
3、本案公證人得依KG公司請求,就AL音樂公司於某特定時間在某網站上傳播歌曲之私權事實進
行證明,然公證人並不證明該事實會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亦即該傳播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行為,仍必須由司法審理機關自行審認。公證人僅據當事人請求,將親眼所見事實狀況據實
記錄於公證書中,不就法律效果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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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02日 記者 周斌 法制日報
http://www.chinesetoday.com/big/article/1036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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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2 香港文匯網 記者夏瑞雪 哈爾濱報導
http://news.wenweipo.com/2015/09/02/IN150902003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