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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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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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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男與B女交往多年,決定互許終身。適逢建國百年之際,雙方覺得若是能在今年完成終身大事,會更有意義,因此決定步入禮堂。A男原本想辦一場盛大的婚禮,認為結婚既有公開宴客的儀式,更有眾多的親友見證,在大家滿滿的祝福下成為正式的夫妻,婚姻一定會很幸福美滿。B女在籌備婚禮的過程,無意間從朋友口中聽到「公證結婚」的字眼,於是建議A男先到法院詢問公證結婚的意義和目的。一問之下,法院人員告知:「僅有公證結婚儀式,婚姻還未生效,仍要到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結婚才會發生效力。」A男一聽,赫然發現自己以前的觀念原來是錯誤的,慶幸有來法院諮詢,且參觀了法院典雅莊嚴的公證禮堂後,隨即撥了通電話給B女,兩人當下決定先在法院舉行公證結婚儀式,邀請至親好友參加,接受公證人與眾親友的祝福,然後再拿公證書到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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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寫自「法院忙提醒…公證結婚記得去登記」2015-05-11 02:55:12 聯合報 記者曹馥年、陳宏睿、白錫鏗http://udn.com/news/story/8134/894401-%E6%B3%95%E9%99%A2%E5%BF%99%E6%8F%90%E9%86%92%E2%80%A6%E5%85%AC%E8%AD%89%E7%B5%90%E5%A9%9A%E8%A8%98%E5%BE%97%E5%8E%BB%E7%99%BB%E8%A8%98 及「公證結婚沒登記 元配反成小三」2015-05-11 02:55:11 聯合報 記者曹馥年、蔡維斌、姜宜菁、陳宏睿、藍凱誠http://udn.com/news/story/8134/894400-%E5%85%AC%E8%AD%89%E7%B5%90%E5%A9%9A%E6%B2%92%E7%99%BB%E8%A8%98-%E5%85%83%E9%85%8D%E5%8F%8D%E6%88%90%E5%B0%8F%E4%B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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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小常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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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7年5月23日後,我國結婚制度改採登記婚主義,結婚應經戶籍登記始生效力,公開儀式已非結婚必要條件,惟傳統上許多人認為至法院公證比較正式且才有結婚的FU,有人則是聽命理師說公證可以斬桃花,因此此項公證處的傳統業務,到底該存該廢,雖有不同意見,但本於司法服務人民的精神,法院公證處仍貼心地提供此種服務,甚至配合當事人的黃道吉日,提供假日公證結婚的服務。本院公證處秉持為民服務的立場,基於公證有證明新人結婚真意、確認證人身分及能力等功能,再加上本院結婚禮堂佈置簡約溫馨,禮堂外植栽花圃繽紛錦簇,更吸引不少新人作為沙龍照拍攝地點,因此目前至本院聲請辦理結婚儀式公證之人數居全國之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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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證之結婚書約 |
未經公證之結婚書約 |
當事人 |
新郎、新娘及證人資格嚴格審查。 |
證人的簽名可能是新人自己簽的。 |
婚禮過程 |
有公證人為其主持隆重的儀式。 |
無此儀式,僅到戶政機關拍拍照。 |
效力 |
公證人會提醒:未經戶政機關登記完成,尚不發生結婚效力。 |
新人持結婚書約親至戶政機關辦妥登記,即生結婚效力。 |
費用 |
須繳納公證費用(平日1000元。假日1500元)。 |
不必繳納公證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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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辦理結婚儀式公證,注意事項及應攜帶文件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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