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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文書正、影本相符之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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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所持涉及私權事實之公文書或私文書因正本提出使用不便(如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學校畢業證書等),為證明正、影本相符時,可先到公證處辦理正影本相符之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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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辦理認證之手續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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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到場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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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之作成人、文書所證明之本人、或就該公文書或私文書有利害關係之人均可為請求人。請求人如無法到場,可以授權他人代理(但公證人認為必要時,得命請求人親自到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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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攜帶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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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如由代理人到場時,代理時應攜帶之文件請詳見本站「授權 」之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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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請求書1份(可至「司法院書狀範例」下載或到公證處購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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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書或私文書之正本1份及影本2至6份(份數依請求人需要自行預備,其中須包括1份供公證處留存,如係擬持往大陸地區使用,須包括2份供本處寄送海基會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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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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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文書或私文書之正本︰由於我國公證法規定,就文書正影本相符之認證方法,並非僅就正本與影本對照是否相符,而是規定公證人必須需先審認該文書之正本是否真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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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正本是由國內各公私立單位所簽發,須由公證人就該文書正本為查證,經查證完成後,公證人再另行通知取件(例如請求認證本國護照正影本相符時,本處承辦公證人須先發函向外交部查證該護照,等外交部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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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國內各級政府機關核發之公文書,公證人可以發公函查證外,其餘文書都須另定期日由請求人引導公證人至發證單位進行有關之查證(例如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書,要引導公證人到該醫院查證,學校發出的畢業證書,要引導公證人到該學校查證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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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不可越區執行職務,因此必須是位於本院轄區內各單位所出具的文書,才向本院公證處提出認證的請求。(士林地方法院轄區:台北市士林區、大同區、北投區、內湖區、南港區;台北縣石門鄉、八里鄉、淡水鎮、三芝鄉、汐止市)。如果是位於其他各法院轄區內各單位所出具的文書,請逕向各該法院公證處或該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提出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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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正本是在國外製發之文書,則在請求認證前,該文書正本須先經我國駐當地之外館處驗證後,再回到國內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複驗 。 驗證和複驗都完成後,翻譯人才可進行後續的翻譯和請求認證的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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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費用︰中文文書新台幣500元,英文或中英對照文書新台幣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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