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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房屋借用契約公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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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求雙方權利獲得保障,避免糾紛。訂立房屋無償借用契約時可至公證處辦理公證,約定強制執行條款,經公證過之房屋借用契約,於借用人期滿不交還房屋時,不須訴訟即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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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辦理公證之手續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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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房屋無償借用契約公證由貸與人、借用人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到場請求。貸與人並應攜帶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及最近一期載有房屋課稅現值之稅單(或房屋現值證明書)之正本及影本(本處留存影本)。如借用範圍為房屋之一部份者,並附平面位置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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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人如為公司法人(或商號),請由負責人攜帶身分證、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影本、公司(或商號)印章及負責人印章(即俗稱大小章),親自到場。如為籌備中之公司者,請帶公司名稱預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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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人如不能到場可委任他人代理,代理時應攜帶之文件請詳見「授權」之說明,但公證人認為必要時,得命請求人親自到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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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公證請求書1份(可至「司法院書狀範例」下載或到公證處後再購買填寫),及房屋借用契約書一式3份。請求人如未準備借用契約書,可利用公證處印製的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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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得約定︰「借用人借用期間屆滿返還房屋如不履行時應逕受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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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借用契約以房屋交付為生效要件,公證人須至房屋所在地實際體驗,因此請逕向房屋所在地轄區公證處提出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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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用:以房屋課稅現值按下列費率(均為新台幣)計算,如附逕受強制執行事項約定者再依該費率加二分之一。(除依下面所列自行計算外,亦可參見司法院所頒公證費用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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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萬元以下者,一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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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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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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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者,四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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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二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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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六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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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其超過一千萬元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二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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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五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一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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