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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辦理公證結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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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制度改採登記制,結婚要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才有效力。 如果覺得結婚只去登記似乎少了什麼?歡迎在登記前來公證處申請結婚書面公證並同時舉行儀式。 不論戶籍或居住地在何處,想要請求結婚書面公證並舉行儀式的新人,只要依規定提供相關證件,都可以向本院公證處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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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結婚人及證人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結婚人為單身:男方滿18歲,女方滿16歲; 同性伴侶雙方皆滿18歲。 二、二位證人皆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能簽名,要全程在場觀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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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公證處辦理公證結婚儀式(依結婚人對數集團舉行)之時間為:上班日每天三場–早上10時、11時及下午3時;每週例假日(週六或週日)擇吉於其中一天舉行,每日二場–早上10時、11時。但民俗節日(即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及過年)與放假的國定紀念日除外。 提出申請前,請事先自行擇定公證結婚日期及場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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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公證處民國109年11月至110年12月假日辦理公證結婚之日期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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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1月:7(六)、15(日)、21(六)、29(日) 109年12月:5(六)、12(六)、19(六)、27(日) 110年01月:3(日)、10(日)、16(六)、24(日)、31(日) 110年02月:6(六)、21(日)、27(六) 110年03月:6(六)、13(六)、20(六)、27(六) 110年04月:2(五)*、10(六)、17(六)、25(日) 110年05月:1(六)、8(六)、16(日)、22(六)、29(六) 110年06月:6(日)、12(六)、19(六)、26(六) 110年07月:4(日)、11(日)、17(六)、25(日) 110年08月:1(日)、8(日)、15(日)、21( 六)、28(六) 110年09月:5(日)、12(日)、18(六)、26( 日) 110年10月:3(日)、9(六)、16(六)、24(日)、30(六) 110年11月:6(六)、14(日)、21(日)、28(日) 110年12月:4(六)、11(六)、19(日)、25(日)
*110年4月2日(五)因清明節補假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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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辦理公證結婚並舉行儀式之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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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前申請(因需審查文件,僅接受現場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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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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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開放申請時間為預定結婚日前3個月起至結婚日7日前截止,例如:7月11日(六)結婚,開放時間為4月11日(一)至7月3日(五)截止。礙於空間及人力,辦理數量有限,請於期間內儘早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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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院公證處受理申請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例假日不受理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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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請須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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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請人不須結婚人或證人本人提出,但須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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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結婚人兩位之身分證正本及影本。結婚人如未成年(未滿二十歲) 須一併攜帶法定代理人的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正本核驗後返還,本處留存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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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證人兩位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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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倘結婚人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預約時須備護照正影本,另須出具中(英)文單身證明(有效期限3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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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單身證明如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出具者,要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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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單身證明如在國外取得,應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再經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複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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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切記公證結婚當日結婚人身分證配偶欄須維持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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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公證費用於預約時預繳:平日費用為1000 元。假日加收二分之一為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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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儀式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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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結婚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正本並親自到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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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院公證結婚採集團式辦理,該日該時段之結婚人將全數於禮堂一併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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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公證完畢,始交付公證書3份,該公證書僅當日得做為結婚書約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結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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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須於擇定場次時間前半小時報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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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完成公證結婚後請務必赴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結婚登記事項請參考內政部之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