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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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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具特別身分者由法院指定辯護人之權益保障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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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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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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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而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在審判中屬於強制辯護案件,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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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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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具有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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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中具原住民身分之被告,應於到庭時提出戶籍資料或政府核定之相關文件,經法院查核屬實,即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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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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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得聲請法院指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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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得備齊證明為低收入戶之資料,向法院聲請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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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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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單位:可自行電話詢問: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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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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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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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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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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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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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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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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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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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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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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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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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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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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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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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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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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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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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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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身分法第11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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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及戶口名簿內註記或塗銷其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及族別,並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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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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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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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第4條之1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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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中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下列規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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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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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不得超過前條第三項之所得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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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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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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