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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l 管轄法院
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主要財產所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l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種類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種類分為「訂約登記」、「變更登記」、「廢止登記」、「囑託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夫妻登記之住居所變更,非屬原法院管轄區域者,應為「陳報登記」。
l 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一、訂約登記(分別、共同、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
在本院訴訟輔導科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或至司法院、本院網站下載),詳填後由夫妻雙方聲請。但夫妻財產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聲請人欄由聲請人簽名及加蓋印鑑章,載明聯絡電話號碼後送件。聲請人雙方已到院且文件齊全者,得當場辦理登記;或待通知聲請人雙方親自到院辦理登記,不能親自到院辦理者,得委任代理人,但聲請人不得互為代理或委任同一人代理。
(二)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三)夫妻財產制契約書1份。
(四)財產清冊及證明文件各1份
1、不動產:土地、建物(房屋)登記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各1份,
請依據土地、建物謄本上之記載,填寫於「財產清冊」。
(2)出資額或股票:公司登記事項卡、股東名簿、已繳
納股款之證明文件影本(向發行股票之公司申請,
並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或集保公司之存簿證明
影本。
(3)汽、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五)最近1個月夫、妻戶籍謄本各1份(同戶僅1份即可),記事欄必須載明結婚日期。
(六)夫妻印鑑證明各1份。
(七)夫妻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
(八)如委任代理人應附委任狀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二、變更登記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在本院訴訟輔導科購買或自司法院、本院網站下載)
(二)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三)夫妻財產制契約變更書及變更後之夫妻財產制契約書正本各1份。
(四)其餘附件同訂約登記(四)~(八)。
三、廢止登記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在本院訴訟輔導科購買或自司法院、本院網站下載)
(二)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三)夫妻財產制廢止契約書正本1份。
(四)最近1個月夫、妻戶籍謄本各1份(同戶僅1份即可),記事欄必須載明結婚日期。
(五)夫妻印鑑證明各1份。
(六)夫妻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
(七)如委任代理人應附委任狀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四、陳報登記: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為登記之住所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時,應為遷移之陳報。陳報得由配偶之一方為之。
(一) 遷移陳報狀。
(二) 提出原登記簿謄本
(三) 夫妻最近1個月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各1份。
l 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文件:
(一)聲請夫妻財產制登記簿謄本狀
(二)登記簿謄本每份徵收費用新台幣200元。
l 表單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