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
刑事案件的被告可否聲請閱卷?
A: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對於前二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
Q2:
|
遇到哪些情況您可以向政風室檢舉或反映?
A:1.本院員工涉有貪瀆不法情事者。
2.本院員工利用職權機會接受民眾餽贈或招待者。
3.本院人員涉有洩密情事者。
4.本院各項作業流程中有易滋弊端情形者。
5.本院採購招標之廠商有圍標行為或採購單位有違反政府採購法情事者。
6.本院法拍屋拍賣過程中發現有海蟑螂活動或遭受黑道恐嚇威脅者。
|
Q3:
|
少年不僅犯行在案,若在校行為乖張時,可否請求少年法庭一併處理?
A: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少年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112年7月以前此等事件為少年法院依少事法管轄之少年事件。而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構,發現少年有第3條第1項第2款之事件者,得請求少年法院處理。故若少年法庭接獲學校或家長通報有此等事件,應即另分新案受理。而112年7月後則請通知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
|
Q4:
|
若學校老師或生教組長表示少年有逃學的問題時,少年法庭應否處理?
A:108年6月19日少年事件處理法已修正。第3條第1項第2款之虞犯現已改為曝險行為,原逃學的規定已非居曝險行為態樣。建議學校管教人員針對中輟或中離情況與各區少輔組聯繫,由少輔會介入處理為宜。
|
Q5:
|
少年事件、成年刑事案件如何區分?
A:少年事件與成年刑事案件以年齡區分,少年事件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青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移送少年法庭處理。18歲以上觸法行為依規定由檢察官起訴後由刑事法庭審理。
|
Q6:
|
辦理取回要附哪些文件?
A:辦理取回時,除應填妥一式兩份的取回提存物聲請書並附具原提存書、收據、身份證影本外,依其原因另需提出下列證明文件: - 以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 訴判決確定為原因者,應提出各審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 以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已依督促程序所發之支付命令確定為原因者,應提出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限民國104年7月2日(含本日)以前確定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 以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應負全部給付義務,或雖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者,應提出和解或調解筆錄或調解書。私下和解的同意書,應經法院命返還提存物之裁定確定者,應提出民事庭准予發還提存物之裁定正本及確定證明書。
- 以在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為原因者,應提出由民事執行處發給強制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聲請之證明書或經書記官證明與原本無異之強執執行撤回筆錄影本。
- 裁定返還提存物應檢附,民事庭准予發還提存物之裁定正本及確定證明書。
- 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者,應提出提存所之通知書。
- 清償提存之提存人因提存出於錯誤或提存之原因已消滅或指定之受取權人無權受領者,應提出相當確實之證明。
- 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本案訴訟各審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之正本或影本。
- 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提存所主任或辦理調解、提存事件業務之司法事務官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全份筆錄影本。
|
Q7:
|
提存書或提存通知書遺失時,怎麼辦?
A:遺失原提存書或提存通知書時,於得聲請取回或領取提存物時,一併聲請遺失公告,由提存所公告於法院公告處或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新聞紙,公告期間為20日,無人異議時,始得取回或領取提存物。
|
Q8:
|
欲申請查閱法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應向那個單位提出申請?
A: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皆可向本院政風室以書面提出申請查閱申報人申報之財產資料。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經申請人簽名具結後交政風室保存:一、申請人之姓名、住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二、查閱申報資料之目的。三、申請人表明對於查閱之資料絕不供為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目的之使用。政風室於收到申請書後,經審核合於規定者,將指定查閱時間、場所,通知申請人到場查閱。
|
Q9:
|
法院工作人員熱心服務態度親切,辦事效率高,可不可贈送禮物表達感謝之意?
A:法院工作人員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人員,依法令規定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民眾如認為本院員工服務良好態度親切,可將其優良事蹟向政風室反映,政風室將專案簽報首長,予以公開表揚或其他適當獎勵。
|
Q10:
|
民眾檢舉公務員貪污瀆職行為,可領取多少檢舉獎金?
A:依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之附表「貪污案件檢舉獎金給獎標準」,檢舉人於貪污瀆職之罪未發覺前,向有偵查權機關或政風機構檢舉,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審酌刑度之輕重及涉嫌人之多寡酌量給獎,最高獎金額為新臺幣壹千萬元。
|
Q11:
|
我接獲自稱法院人員電話通知有法院公文要領取或出庭,懷疑可能為詐騙電話,要如何查證?
A:法院傳喚或通知當事人出庭均會以正式公文書面通知,民眾如接獲疑似詐騙電話,請提高警覺,立即向法院政風室或訴訟輔導科查證,以避免受騙。
|
Q12:
|
民眾檢舉貪污瀆職行為,受理檢舉機關如何保護檢舉人,使其安全免受到威脅?
A:受理檢舉機關對檢舉人之身分將予保密,有關檢舉人之資料非有絕對必要不列入偵查卷宗;另對檢舉人之人身安全,必要時亦將聯繫有關機關給予保護, 以確保檢舉人之安全免受到任何威脅。
|
Q13:
|
政風室提供的檢舉管道有哪些?
A:民眾可透過本院廉政檢舉專線:(02)2834-1590、傳真:(02)2838-3494或電子信箱:sldged@judicial.gov.tw向政風室提出檢舉。亦可利用法務部廉政署檢舉服務專線:0800-286586提出檢舉。必要時可親自到本院政風室當面說明相關案情。
|
Q14:
|
法人設立登記後,取得「專用於辦理法人取得財產登記」之「登記簿謄本」後,是否須繳驗法人已取得財產之證明文件?
A:非訟事件法第86條規定,法人應於限定期間內繳驗已取得財產目錄所載財產之證明文件,逾期撤銷其設立登記,並通知主管機關,繳驗後,應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並通知其主管機關及稅捐機關。
|
Q15:
|
強制調解之事件?
A: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事件如下︰ - 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 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 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 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 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 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 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 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 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 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 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
Q16:
|
適用簡易民事訴訟程序之範圍?
A: -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
-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適用簡易程序︰
- 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 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 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 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 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 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 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 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 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
Q17:
|
(關於民間公證人)民間公證人所作之公證或認證,其效力與法院公證人有何不同?收費有無不同?如何得知全國或轄區民間公證人之登錄資料?
A:依公證法第36條規定,民間公證人依法執行公證職務作成之文書,視為公文書,故與法院公證人製作之文書效力完全相同。收費均依公證法第108條至129條規定收取之。全國或轄區民間公證人資料請參見司法院>業務綜覽>09公證業務>各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登錄名冊 各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登錄名冊。
|
Q18:
|
交通裁決事件如果原處分機關已依原告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後續處理程序如何?
A: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如已完全依原告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者,因已無訴訟實益,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第3項明訂此時視為原告撤回起訴。
又第237條之4第3項視為原告撤回起訴之情形,因原裁決確有無效或違法不當或已為之執行欠缺法律上之原因,僅因被告機關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而使訴訟無繼續之實益,乃立法明訂視為撤回起訴,為求公平,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2項乃規定,依第237條之4第3項視為撤回起訴者,法院應依職權退還已繳之全部裁判費。
|
Q19:
|
(關於終止租賃契約之公證或認證)租賃契約經公證者,如欲提前終止租約,如何辦理?如一方不知去向,可否辦理?
A:參見公證專區>常見公認證事件>終止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或認證 〔如何辦理終止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或認證〕。如一方不知去向時,無法辦理合意終止租賃契約公認證,得逕洽房屋所在地之國稅局詢問,必要時得就片面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作成書面,辦理信函認證,並將經過認證之信函郵寄至承租人之戶籍所在地進行通知。
|
Q20:
|
(關於授權書等其他文件之證明)如授權書、銀行開戶簽名等其他文件,需由公證人證明簽名屬實之認證,如何辦理?
A:如欲辦理授權書、銀行開戶等文件認證,應自行提出已經製作完成之授權書及銀行開戶等文件,由文件簽署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親自到場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須注意:該文件必須記載完整,尤其被授權人基本資料、授權事項、授權期限均應明確記載。
|
Q21:
|
調解、和解有何好處?
A:民事案件最好以和(調)解收場,不必堅持一定要法官判決,和(調)解既不傷雙方感情,不必浪費時間開庭,又能退還已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且和(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萬一對方反悔,可以拿著和(調)解筆錄馬上請求強制執行,所以和(調)解對您是最有利的。
|
Q22:
|
(關於證照或文書正影本相符之認證)國人之身分證、護照等證件影本,如需證明與正本相符,如何辦理?國內之畢業證書、醫院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等文書影本,如需證明與正本相符,如何辦理?
|
Q23:
|
(關於翻譯之認證) 外國機關製發之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畢業證書、駕駛執照、檢驗報告等或其他文件,欲在國內使用,受理機關要求翻譯成中文並經認證,如何辦理?國內中文文件,需翻譯成英文或其他語文之認證?
|
Q24:
|
(關於遺囑)想要預立遺囑並經由公證人證明,應如何辦理?如果自己不會寫,該如何辦理?是不是一定要有見證人?見證人有無資格限制?
|
Q25:
|
(關於房屋租賃或房屋借用之公證)房屋租賃契約或借用契約辦理公證,有什麼好處?需要準備哪些資料?租賃契約或借用契約是否要自備?是否要到房屋所在地公證處辦理?公證費用如何計算?如果本人不能到場,如何授權代理人辦理?
|
Q26:
|
(關於單身證明)去大陸結婚所需的單身證明及三代無血緣證明,如何辦理?中文單身證明之辦理程序?英文單身證明,如何辦理?
|
Q27:
|
(關於公文書之認證)政府機關製發之公文書(例如戶籍謄本、無犯罪證明、產品證明等)欲持往國外使用,如何辦理認證?
|
Q28:
|
(關於父母委託監護子女之認證)未成年子女出國,父母同意書或委託當地人監護之文書,如何辦理認證?父母雙方都要到場?
|
Q29:
|
(關於財力擔保書之認證)留學或國外投資所需之財力擔保認證,如何辦理?
|
Q30:
|
(關於公證結婚)想要公證結婚要準備哪些資料?是否要事先聲請?父母或兄弟姊妹可以充當公證結婚的證人嗎?外國人要在臺灣結婚,應準備哪些文件?是否必須在戶籍所在地的法院公證結婚?假日有辦理公證結婚嗎?結婚證書要自己準備嗎?費用多少?
A:民國97年5月23日起,登記婚制度正式施行,公開儀式不再是結婚必要條件,只要結婚新人雙方向戶政機關申請並辦妥婚登記即可。但若結婚新人仍希望有公開儀式,本院亦備有結婚禮堂為新人舉行。至於結婚人(包括本國人、外國人)須備文件、聲請時間、舉行儀式時間(包括平日、假日)、結婚證人資格、有無轄區限制及公證費用等內容請參見公證專區>常見公認證事件>公證結婚 〔如何辦理公證結婚〕
|
Q31:
|
判決正本或判決確定證明書遺失了,能否聲請法院補發?
A:可以具狀聲請補發,但須付費,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7條規定:10頁以內的判決須徵收新台幣100元,10頁以上另外加收費用。
|
Q32:
|
最近搬家,沒有收到法院的文書,怎麼辦?
A:當事人變更送達地址,得用下列任一方式處理: - 請到服務台寫聲請狀,聲請變更送達地址。
- 本院的公文及信封都有承辦書記官的姓名、聯絡電話,請以電話與書記官聯絡更改地址。
- 本院民事科的傳真電話為2796-2812,請傳真書狀給我們,但是請一定要註明「案號」及「股別」,並於傳真後電話與承辦書記官聯繫,以確保本院有收到書狀。
本院收到聲請狀或接到電話,就會馬上更改送達地址,以後就收得到法院的文書了。
|
Q33:
|
案件已經判決(或裁定)確定,須否具狀聲請判決(或裁定)確定證明書?
A:如果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或抗告),一旦判決(或裁定)確定,本院就會馬上主動核發判決(或裁定)確定證明書,但如原告全部敗訴,則本院不主動核發判決(或裁定)確定證明書,需另外具狀聲請。
|
Q34:
|
聲請人已有取回案號後,如何辦理領取手續?
A:聲請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正本、影本) 及印章(取回提存物之聲請人應攜帶提存時所用之同一印章),收狀證(以郵寄方式送件者免附),先至提存所領取取回(領取)提存物聲請書,再至出納櫃檯辦理手續,然後至代理國庫之櫃檯具領。
|
Q35:
|
辦理取回(領取)提存物是否可以當日領到?
A:聲請人應備齊相關文件以郵寄方式送件或親自到本所辦理。待本所核准 後,會計出納撥款作業大約需七個工作天。
|
Q36:
|
請問士林地方法院提存事件之管轄?
A:擔保提存事件,應確定執行標的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新北市淡水區、三芝區、汐止區、石門區、八里區,台北市士林區、北投區、南港區、大同區、內湖區),否則應前往管轄法院提存或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詢問書記官得否供擔保為執行。清償提存事件,應向清償地法院提存所為之。
|
Q37:
|
提存、取回是否要收取規費?
A:清償提存之金額或價額每件在新台幣10,000元以下者,徵收100元;逾10,000元至100,000元者,徵收500元;逾100,000元者,徵收1000元。擔保提存每件徵收新台幣500元。領取(取回)免徵提存費。
|
Q38:
|
聲請取回提存物的期限為何?
A:
- 清償提存之受取權人聲請領取提存物,應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10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 擔保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於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後10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 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逾10 年不取回者,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 提存物不能依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歸屬國庫者,自提存之翌日起25年內未經取回或領取時,亦歸屬國庫。
|
Q39:
|
受任人代理提存、取回送件時,除了填具聲請書代理人欄位外,是否要另附委任狀?
A:委任代理人領取,應附具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辦理提存時,不需附印鑑證明;辦理取回時,印章如與提存書不同時應提出委任人之印鑑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惟領取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30,000元以下者,如證明為受取權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親等之兄弟姊妹時,毋庸提出上開證明文件。(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2條)
|
Q40:
|
辦理失蹤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之程序?
A:辦理失蹤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之程序: - 管轄法院:專屬失蹤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 聲請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 聲請狀應表明原因、事實及證據。聲請要件(以失蹤日起算):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年滿八十歲失蹤屆滿三年。特別災難終了屆滿一年。
- 檢附文件:失蹤人之戶籍謄本。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警局報尋失蹤人口證明或鄰、里長之證明。
- 待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後,請詳細核對(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並於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全部內容(不能刪減)刊登公報、新聞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 聲請人未依指定日期或期間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 待收到死亡宣告判決書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戶籍登記。
|
Q41:
|
家事調解是強制的嗎?調解委員是否會強迫一方接受他方的要求?
A: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除了丁類事件(包括民事保護令、監護/輔助宣告、宣告死亡、撤銷死亡宣告或有其他不能調解的情形外,原則上所有家事事件都要經過法院調解。
|
Q42:
|
原處分機關收到交通裁決事件起訴狀繕本後,應如何處理?
A:原處分機關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由原承辦人員會同法制單位專責審核人員,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審查後並分別為如下之處置:
(一)原告提起撤銷之訴,重新審查結果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二)原告提起確認之訴,重新審查結果認原裁決無效或違法者,應為裁決無效之確認。
(三)原告合併提起給付之訴,重新審查結果認原告請求有理由者,應即返還。
(四)重新審查結果,不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應附具答辯書,並將重新審查之紀錄及其他必要之關係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原處分機關為前述(一)至(三)之處置者,應即陳報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若原處分機關為上述(四)之處置者,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得不經言詞辯論即為裁判(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
|
Q43:
|
交通裁決事件所謂「按件」徵收裁判費,係按起訴狀件數或裁決書件數來計算?
A:所謂「按件」,依目前行政訴訟實務,係按訴狀件數計算,例如1起訴狀同時對3件裁決書表示不服,則於徵收裁判費時,僅以1件計算起訴裁判費。
|
Q44:
|
簡易訴訟事件與交通裁決事件應具備之程序及起訴狀應記載事項暨應檢附資料為何?
A:一、簡易訴訟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而交通裁決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二、簡易訴訟事件應依訴訟性質檢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書;而交通裁決事件,應附具「裁決書」。
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其僅引用一部分者,得祇具節本,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
Q45:
|
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期間之限制?
A:行政訴訟法第237之3條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Q46:
|
簡易訴訟事件之被告及管轄法院為何?
A: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並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若原處分係由公法人之機關作成時,應以該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並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於經訴願前置程序之簡易訴訟事件,得視訴願決定書之教示條款,於救濟期間內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而向該管轄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Q47:
|
簡易訴訟事件之起訴前置程序及期間?
A:行政訴訟法所定第4條撤銷訴訟及第5條請求應為行政處分訴訟之提起,除行政訴訟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然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而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4條或第5條第2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另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又行政訴訟法第6條之確認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而第8條之給付訴訟應視是否不服原處分機關作成之給付決定,經訴願決定後,於二個月內提起撤銷原處分併請求原處分機關應給付之內容。
|
Q48:
|
行政訴訟委任訴訟代理人有無資格限制?
A: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
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
|
Q49:
|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事件有那些?
A:(1) 稅捐課徵事件,核課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
例如:地價稅、房屋稅等多屬之。
(2)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
例1:不服主管機關以違法區域計畫法分區管制規定,裁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事件。
例2:不服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自治條例,裁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事件。
(3) 其他有關公法財產關係的訴訟,其標的金(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
例如:勞保給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中低收入戶的社會救助金多
屬之。
(4) 不符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的輕微處分而涉訟。
例如: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的執照期限屆滿,未依規定換發,擅自開航,依船員法第84條之3規定予以警告或記點。
(5) 其他依法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
Q50:
|
簡易事件之上訴,有無特別規定?
A: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提起上訴,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上訴人提起上訴,必須提出理由書,並應於理由中表明下列事由
1.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果沒有表明前述理由,上訴人應在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裁判法院。如果沒有補提上訴理由書,依規定法院不必請上訴人補正,可以直接駁回上訴。
|
Q51:
|
適用交通裁決的事件有那些?
A:(1)不服道路交通違規處罰的裁決,提起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
(2)不服廢止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或吊扣其職業登記證的裁決,提起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
對於前述裁決提起撤銷或確認訴訟外,同時請求返還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
Q52:
|
交通裁決事件,以誰為被告?
A: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明定,交通裁決事件起訴,係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
實務上部分辦理交通裁決業務者(例如監理站),不具機關資格,並無行政訴訟之當事人能力,如原告(受處分人)欲提起訴訟,須以具有機關資格者為被告(例如監理所)。
|
Q53:
|
交通裁決事件要向那個法院起訴?
A:行政訴訟法於第237條之2增訂特別審判籍之規定,使交通裁決事件,亦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換言之,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亦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
|
Q54:
|
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有無特別規定?
A: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不服提起上訴,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上訴人提起上訴,必須提出理由書,並應於理由中表明下列事由:
1.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果沒有表明前述理由,上訴人應在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裁判法院。如果沒有補提上訴理由書,依規定法院不必請上訴人補正,可以直接駁回上訴。
|
Q55:
|
提起行政訴訟,應繳納多少裁判費用?
|
Q56:
|
債務人有數人分居不同縣市,此時該向何地的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是多少?
A:支付命令的管轄,原則專屬債務人的住所、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但如債務人有多數時,而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查詢管轄法院可上司法院網站】,可依共同管轄的規定,每一債務人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因此可向各該地方法院其中之一提出聲請,聲請費用則不論請求金額的多寡,皆為新台幣500元整。
|
Q57:
|
具狀聲請限定繼承時,應準備哪些資料?有無期限﹖
A:應備文件: -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 聲請人現行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聲請狀上之印文須與印鑑相符)
- 繼承系統表。
- 遺產清冊。
聲請限定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三個月之期限,法院得延展之。因他人之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其限定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
Q58:
|
不服法院判決,已經在法定期間提出上訴狀,但幾經仔細考慮,想撤回上訴,應該如何辦理?
A:請寫撤回上訴狀,並將書狀送本院總收文,承辦書記官收到撤回上訴狀,會製作判決確定證明書,並可退還已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
Q59:
|
法院來函要求補被告的最新戶籍謄本,請問:多久以內的戶籍謄本才算是最新戶籍謄本?
A:所謂最新戶籍謄本是指戶政機關於2個星期內核發的,才是最新戶籍謄本。
|
Q60:
|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金額?
A: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
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
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當事人亦可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
Q61:
|
擔保提存之擔保金如裁定為新台幣時,是否可用支票?哪一家銀行?
A: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的代庫銀行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湖分行,若欲當日拿 到正式收據,請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湖分行的本行支票(不用禁止背書 轉讓),抬頭請寫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若開其他銀行的支票則需四個工作天待交換完成後,拿臨時收據至本所換正式收據。
|
Q62:
|
和解、調解、撤回是否可以聲請退裁判費?若可以如何聲請?
A:可於訴訟終結後三個月內向法院具狀聲請退裁判費三分之二,並檢具本人帳號存摺封面影本,由本院直接退費至該存摺帳號內。
|
Q63:
|
民事簡易訴訟案件當事人開庭期日若無法到庭應該怎麼辦?
A:可出具委任狀委任他人到庭,或備正當理由開庭前向法院聲請改期。
|
Q64:
|
當事人接到法院庭期通知書,庭期當日該攜帶何證件到院?
A:接到法院庭期通知書之當事人,於庭期當日應攜帶本人身分證件原本到庭,若係聲請人(原告)身分,應攜帶庭期通知書備註欄內載明應行準備之訴訟文件,如戶籍謄本或證據原本等相關資料到庭,以利調查事項;如係相對人(被告)身分,得於庭期前5日內提出答辯狀暨繕本(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份數)。
|
Q65:
|
法院來函請求補正或命提出當事人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原告)該如何處理?
A:聲請人(原告)可至住家附近之戶政事務所,持本院公文書(函)向戶政機關聲請相對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因全省戶政機關之戶籍資料均連線,除了手抄謄本,須親自赴對造戶籍地之戶政機關聲請外,其餘各縣市之電腦戶籍謄本均可在全省任一戶政機關聲請)。
|
Q66:
|
被告地址如按戶籍地仍無法送達,該文書送達程序如何進行?
A:原告可具狀聲請公示送達,第一次聲請公示送達,當事人須於規定期限內登報,並儘速將刊登之報紙檢送本院,以利計算送達時間,是否合法送達,同案件第2次公示送達,法院依職權辦理即可。
|
Q67:
|
收到法院判決正本,被告仍拒不履行清償債務,要如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A:判決確定,收到確定證明書後,可檢具裁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各乙份具狀向債務人財產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Q68:
|
收到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後,應於幾日內辦理提存?
A:若欲為假扣押或假處分,須先檢視裁定收受日,距收受日如已超過30天,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不得聲請執行。僅得重新取得裁定,且於期日內供擔保提存並聲請執行。
|
Q69:
|
案件已經判決,對造上訴,收到上訴狀繕本後,能否閱卷?
A:可以,只要卷宗還在本院,都可以閱卷,請與承辦書記官約定閱卷時間。
|
Q70:
|
支票遺失已經收到除權判決了,應如何把錢領回來?
A:請拿除權判決書直接到銀行,就可以把錢領回來了。
|
Q71:
|
不服判決,想提起上訴,應該怎麼辦?
A:上訴前,請注意3件事: - 從收到判決書之日起算,有無超過20天?超過20天就不能上訴了。
- 本院1樓訴訟輔導科備有上訴狀的範本,可以參考。
- 上訴狀一定要寫:
- 上訴人是誰?
- 第一審案號。
- 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 希望上級審法院如何判決?
- 上訴的理由。
|
Q72:
|
案件宣判後,何時才能收到判決正本?
A:法院從宣判日起算10天內(扣除假日)就會寄出判決,法院的判決都是以雙掛號郵件寄送,如果10天後還未收到,請再詢問承辦書記官。
|
Q73:
|
沒有財產之夫妻可否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
A:民法第1008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如實際並無財產,固無對抗第三人必要,亦與登記規則第36條第2 項規定不合(應附具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管登記機關所發給之謄本。)故不得聲請。
|
Q74:
|
沒有在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可否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
A: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聲請書,應記載「結婚年、月、日及地點」並附具戶籍謄本,未辦理結婚登記者不得聲請登記。
|
Q75:
|
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所出具之印鑑證明書,是否需以三個月內申請者為限?
A:聲請人所提出之印鑑證明書,只要印鑑未遺失或曾登報作廢,不論是否超過三個月,均可使用。
|
Q76:
|
「住所變更」而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原已辦理之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應否重為登記或陳報遷移?
A:依登記規則第37條第5 項規定,住所變更而新住所仍在原法院管轄區域內者,毋須陳報遷移亦無須「重為」登記。
|
Q77:
|
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中規定「董事會得決議處分財團法人之財產」是否合法?
A:按財團法人之設立係以公益為目的,並以捐助財產為組織基礎。因此財團法人執行機關,僅於目的範圍內,就受捐助之財產有處分權,並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而不許其任意處分受捐助之財產,以免影響該法人成立之基礎,故如捐助章程訂定,董事會得決議處分財團法人之財產而未加任何限制,自屬不合法。
|
Q78:
|
財團法人聲請核發「印鑑證明書」為何須附具用途之證明文件?
A:法人聲請登記時,所使用之印鑑(印信或圖記),依非訟事件法第87條規定,登記處認有必要時,得記載其聲請核發印鑑證明書用途,則聲請時,即應附具相關用途之證明文件。
|
Q79:
|
以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支票票款,利息部分得否請求?利率為何?利息起算日該從何時計算?
A:以支付命令請求給付支票票款時,利息部分得依票據法之規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利率為年息6%,利息起算日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因此,支票票款的請求,應表明原因事實,提出退票理由單影本到院即可。
|
Q80:
|
支付命令經法院核發裁定後,在相對人尚未提出異議前,聲請人撤回支付命令的聲請,聲請人可否聲請法院退還三分之二的聲請費用?
A:依督促程序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縱屬特別訴訟程序,然而在相對人提出異議前,即無法視為起訴,自然不生撤回起訴的問題,因此,應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故不得聲請法院退還三分之二的聲請費用。
|
Q81:
|
支付命令超過三個月不能送達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三個月期間自何時起算?
A:自書記官將正本交付送達的時間起算。書記官製成正本後,尚須複印、蓋大印、製作送達證書、信封等才能發送,常需相當時間,不應合併計算在內,因此,應該以實際交付送達的時間為準。
|
Q82:
|
收到公示催告裁定後應如何登報?除權判決又應於登報後何時向何單位聲請?
A: - 民眾收到公示催告裁定後,須在二十天內將裁定全文刊登全國性報紙一天(只要是公開發行的報紙即可),並於刊登後核對報社刊登內容有無錯誤,並向報社索取一份報紙,待日後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時提出。如聲請人未在收到裁定二十天內,登載全國性報紙一天,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舉例來說,民眾張三在96年1月1日收到公示催告裁定,根據裁定主文第二項,張三須於二十天內將裁定全文刊登見報一天,也就是在96年1月1日至96年1月21日之間刊登見報一天。如果張三刊登裁定卻過了96年1月21日才見報,張三就白登了,因為超過二十天刊登見報,依法即視為撤回公示催告程序!
- 除權判決是公示催告程序的最後一步,首先必須要說明的是公示催告裁定是本院非訟中心承辦,除權判決承辦單位是本院民事庭,故聲請除權判決時請一定要在聲請狀第一面寫明案由為聲請除權判決並填載原公示催告案號;如只寫原公示催告的案號,聲請狀必將誤送非訟中心,耽誤您寶貴的時間。聲請人在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即可檢附刊登裁定全文報紙一份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所以如果張三在96年1月2日刊登裁定見報,而張三的裁定主文第三項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張三要等三個月如果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權利,在96年4月2日至7月2日間張三即可檢附報紙向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一旦超過96年7月2日張三就只能重新聲請公示催告。
|
Q83:
|
本票上未載到期日,該怎麼辦?提示日又是指什麼?
A:依票據法規定未載到期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也就是說執票人可以隨時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執票人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該日,法律上的用語就是「提示日」;執票人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的動作,在法律上就叫「提示」。所以本票上如果沒有填載到期日的話,聲請本票裁定時,一定要在提示日這一欄填載清楚究係在那一天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舉例來說,李四有王五開給他、沒寫到期日的十萬元本票一張,當李四在96年1月1日向王五要錢(也就是提示),王五只給一半就說沒錢了。李四以後在聲請本票裁定時,在表格提示日這一欄就要寫96年1月1日;在事實理由欄中也要寫清楚在96年1月1日向王五要錢(也就是為付款之提示),不然法院是無法處理的。
|
Q84:
|
聲請本票裁定時,可以請求發票人賠償違約金嗎?
A:市面上書局所賣的空白本票,很多都有違約金這一欄,但是依票據法關於本票的規定並沒有包括違約金,所以聲請本票裁定,不能請求發票人賠償違約金;違約金部分,執票人可另以民事訴訟程序向發票人請求。
|
Q85:
|
本票裁定要向那個法院聲請(即管轄)?
A:依法本票上有填載付款地,就應向付款地的法院來聲請本票裁定;如果沒有寫付款地,就要看本票上有無填載發票地,通常在發票人名字後面所寫的地址法院皆認為是發票地,執票人可向發票地的法院聲請。如果沒寫付款地也沒有發票地,就應向發票人戶籍地或營業場所地的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雖然法院都會幫民眾將案件轉到正確的法院(即移轉管轄),惟為免耽誤聲請人寶貴的時間,應將書狀遞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才能真正保障聲請人權益。
|
Q86:
|
本票裁定可否向背書人或發票人之繼承人聲請?
A:背書雖然是表示背書人應該對本票負責的行為,但由於票據法規定,執票人僅得向本票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所以背書人並不是本票裁定的相對人,如果一定要對背書人主張權利,只能以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另本票發票人於發票後死亡,也不能對已死亡之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也不能對發票人之繼承人聲請。執票人與已死亡的發票人間之債務關係,只能對發票人之繼承人以民事訴訟程序來解決。
|
Q87:
|
被害人如果要自訴,一定要有律師代理嗎?沒有請律師,法律效果為何?
A:自訴是被害人自己直接到法院去追訴被告的犯罪,由於不經過檢察官的偵查,原則上,擔任自訴人的被害人,要自己提供證據資料,舉證證明被告犯罪,並親自進行訴訟程序,而一般人並不容易瞭解法律規定的程序。所以,規定提起自訴,一定要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讓懂得法律的律師來幫忙自訴人打官司,但法院如果認為必要時,還是可以命自訴人到場。自訴人如果沒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法院會先定期間命自訴人補正,要是逾期未補正,法院就會判決不受理。
|
Q88:
|
到法院開庭須準備什麼?
A:請攜帶國民身份證及開庭通知,若傳票上有註明開庭應提出之物,請於開庭前備妥,一併帶至法庭。
|
Q89:
|
緩刑是否仍須入監執行或繳納罰金?
A:只要於緩刑期間內未再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未於緩刑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則緩刑期滿即無須執行或繳納罰金。
|
Q90:
|
過失傷害例如(車禍)案件,若已達成和解,最遲應於何時撤回刑事告訴?
A:最遲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以言詞(開庭時)或書面(具狀)撤回刑事告訴。
|
Q91:
|
如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A: - 提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 得以言詞(審理程序)或書面(準備程序)中提起。
|
Q92:
|
在刑事案件當保證人,必須負什麼責任?什麼時候可以把保證金領回?
A: - 刑事案件之具保人應負在該案中法院、檢察署傳喚被告時被告遵期到庭的責任,若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且命警拘提均無著時,具保人所繳交之保證金將被沒入而無法領回。
- 經判決無罪、免訴、免刑、緩刑、不受理確定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繳有刑事保證金者,應不待其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即日由該案之承辦人員主動辦理發還。
- 上開保證金,如係向為確定判決之法院繳交者,該案承辦股即通知具保人攜帶國民身份證、印章、原收據前來具領;保證金如係於偵查中向檢察署繳交者,除上列經判決無罪、免訴、免刑、不受理確定之案件外,必須待被告執行後,始能領回保證金。
|
Q93:
|
告訴人、被害人對原審判決不服,如何上訴?
A: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原審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具狀請求檢察官上訴。故告訴人、被害人不是向原審法院聲明上訴,而是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
Q94:
|
可以拒絕作證嗎?如果接到法院傳票不去作證會怎麼樣?
A:證人作證,有助於發現事實真相,人人都有作證義務。證人經合法傳喚後,如果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可以處罰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強制拘提到場,也可以連續處罰。另外,證人雖然到場,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具結或作證時,同樣可以處罰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
|
Q95:
|
我害怕上法院遇見對造、被告或有其他可能之危害,心生恐懼怎麼辦?
A:法院有保護當事人安全出庭之環境與責任,其措施如下:
|
Q96:
|
被性侵害犯罪的被害人,雖想出庭,但是不想與被告碰面,受到二次傷害,該怎麼辦?
A:可以在本院入口處即向門口駐衛警或是志工說明來意,他們會聯絡承辦人員並將你帶到法警室,等待開庭,不會讓你與被告碰面造成困擾,你可以請求隔離訊問,需要指認被告時,本院設有指認室,透過單向玻璃指認被告,亦有變音設備,不需要擔心會被認出。
|
Q97:
|
如何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A:由申請人本人(例外者可由代理人,但應備委託書,且須熟知案情)到現場申請及面談。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提供預約服務,請事先電話預約。 申請應備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
- 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必要時請附相關之戶籍謄本)
- 申請人或全戶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請向國稅局或當地稽徵所辦理)
- 申請人或全戶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向國稅局或當地稽徵所辦理)
- 如為低收入戶,可提出證明為低收入戶之資料。
- 有關案件之資料。
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專線電話:(02)66328282。 法律扶助基金會網址: http://www.laf.org.tw(相關法條:法律扶助法第18條,參考網站:法律扶助基金會網站之申辦須知)法律扶助基金會網址: http://www.laf.org.tw(相關法條:法律扶助法第18條,參考網站:法律扶助基金會網站之申辦須知)
|
Q98:
|
刑事案件是不是被害人撤回告訴就沒事了?
A:刑事案件可以分成告訴乃論罪與非告訴乃論罪,告訴乃論之罪,因為單純是被害人個人法益的侵害問題,所以為了尊重被害人的控訴意願,如果被害人超過時間沒有告訴,或告訴之後又撤回告訴,法院就應為不受理判決。反之,非告訴乃論之罪,不論被害人有無提告訴,檢察官得依法偵查起訴,法院亦應依法判決。所以在非告訴乃論之罪的案件,被害人雖然撤回告訴,也不會影響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
|
Q99:
|
刑事簡易判決被告,向何處繳納罰金?
A:於收到檢察官執行通知後,向檢察署繳納,而不是向法院繳納。
|
Q100:
|
刑事簡易判決之罰金可否分期繳納?
A:是否可以分期繳納,請向檢察官聲請。
|
Q101:
|
假扣押執行案件,若債務人主張債權人假扣押執行無理由時,應如何救濟?
A: - 本案尚未繫屬者,債務人可向本院民事庭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而非抗告。
- 債務人亦可依假扣押裁定主文所載反擔保金額,提供反擔保金,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執行。
|
Q102:
|
執行法院已送達分配表,並定00年00月00日為分配期日,當事人是否要到院?何時發款?
A:分配期日,如當事人無異議可無庸到院。分配表經合法送達後,承辦人於7日內制作領款通知(有載明領款須知),通知債權人領款。如有債權人對分配表異議,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具狀聲明異議。
|
Q103:
|
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於租約期滿,債務人積欠租金不還,且拒不搬遷,可否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費用如何計算?
A: - 公證書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但執行之範圍,仍依公證之租賃契約內容而定,契約有明定於違約時,租金、違約金、返還房屋之請求得強制執行者,則可逕為執行。若契約無此約定,則契約雖經公證,亦不得逕為執行。
- 執行費用之計算,係房屋依房屋稅單所核定房屋價額,租金、違約金依請求之數額,以千分之八標準計算徵收執行費用。
|
Q104:
|
租賃房屋被查封,承租人於租約期滿前能否續住?
A: - 租賃房屋係查封前所承租,承租人可續住,但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予執行法院,法院拍賣公告會註記「本件建物為第三人租用中,租期自0年0月0日起至0年0月0日止,拍定後不點交」。
- 租賃房屋係查封後所承租,該租約對債權人及拍定人不生效力,拍定後仍予點交。
|
Q105:
|
拍賣之不動產,除有不能點交之情形外,買受人何時可聲請點交?
A: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即可聲請點交。執行法院應解除債務人之占有或查封後第三人之占有,將不動產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求警察協助。
|
Q106:
|
已查封但尚未至現場,即撤回假扣押執行,可否發給未執行證明?已函查債務人財產資料,尚未扣押,可否發給未執行證明?
A: - 不動產查封已e-mail網路傳送,執行程序已進行,不可發予未執行證明。
- 函查財產資料,但尚未執行,可發給未執行證明。
|
Q107:
|
債權人可否請求執行法院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
A: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
|
Q108:
|
拍賣動產,買受人可否爭執動產有瑕疵,請求退款?
A:法院查封物拍賣公告均會載明特別注意事項,以免拍定人發生損害滋生糾紛,譬如車輛欠繳稅捐或罰單等,如法院拍賣公告合法,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所以不能請求退款。
|
Q109:
|
何謂不動產特別拍賣程序?
A: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第三次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買受。債權人復願為承受者亦同。
|
Q110:
|
動產查封後如何保管?
A:查封動產應移置於該管法院所指定之場所或委託妥適保管人保管之,亦得以債權人為保管人,或經債權人同意或認為適當時,得使債務人保管之,債務人為保管人時,得許其於無損查封物之價值範圍內使用之。
|
Q111:
|
查封時,債務人已死亡,可否查封?
A: - 如發現債務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死亡,仍可查封,僅須辦畢繼承登記後始得拍賣。
- 如債務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即已死亡,則因該執行名義有瑕疵,執行法院不得查封,即已開始執行程序者,應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
Q112:
|
債權人之執行名義為拍賣抵押物裁定,而於設定抵押時即漏設定其中一筆基地,如何補救?
A:建物所坐落之基地或法定空地,應一併查封。債權人可再持本票、借據等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支付命令等,俟取得普通債權之執行名義後,再具狀聲請查封該漏未設定之基地,一併執行。
|
Q113:
|
假扣押執行案件,雙方已清償完畢或和解成立或撤回,但債權人卻未撤回假扣押執行,債務人如何辦理才能啟封?
A:債務人可檢具相關清償等證據文書,向執行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俟裁定送達並確定後,取得裁定確定證明書,再具狀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
|
Q114:
|
聲請本票裁定,相對人提出抗告、再抗告後,現在已經收到高院駁回抗告的裁定,何時可以拿到確定證明書?
A:待高院卷證發還本院後,本院書記官會看高院已否發給確定證明書,如高院尚未寄發,本院會主動製作並核發確定證明書。
|
Q115:
|
請求判決離婚是否需先聲請履行同居?或是可以直接請求判決離婚?
A:不需先聲請履行同居,可直接請求判決離婚。
|
Q116:
|
判決離婚或是裁定認可收養之民事事件,從收到判決及裁定後多久會收到證明書?法院是否會主動核發?
A:得上訴、抗告之裁判,於上訴、抗告期間屆滿時即告確定,確定後,承辦書記官會主動製作寄發確定證明書。
|
Q117:
|
聲請裁定認可收養時,應準備哪些資料?
A: 聲請收養應準備之文件: - 收養契約書。
-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 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應提出收養人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的證明文件。
- 被收養人有配偶時,應提出配偶的同意書,或不能同意的證明文件。
- 被收養人本生父母的同意書。但本生父母有礙難同意者,就不須提。
-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應提出收養符合其本國法的證明文件。
|
Q118:
|
配偶的小孩可不可以收養?
A:可以。
|
Q119:
|
什麼是專業家事調解?有什麼好處?
A:專業家事調解是指當我們的家庭發生一些狀況時,不論是夫妻或是親子的問題,在法院開始進行審判之前,先經由受過調解專業訓練的人員,幫助我們冷靜思考並面對問題,心平氣和地商量出一個合理的方案,圓融解決糾紛。專業家事調解使雙方不必直接對簿公堂,在和諧的氣氛下協調出彼此都能接受的方案,避免因訴訟程序對立,再次互相傷害及增加財產、時間耗費,而且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樣效力。
|
Q120:
|
專業家事調解是由哪些人員進行?
A:法院聘任心理師、社工師、具備心理諮詢或心理諮商學經歷的人員或具備家事事件調解專業經驗的人員擔任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
Q121:
|
被害人若已在警局表示要撤回告訴,是否仍須將案件移送少年法庭?
A:少年宜教不宜罰,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立法精神,在於落實教罰並用的原則,但以少年保護優先主義為經,保障少年的健全成長為緯,並透過少年法庭之設置,真正落實少年法制,積極注入司法資源於關懷、矯治和保護國家未來棟樑的工作。因此,少年事件處理法本身有其特有功能,並非僅為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而已,就告訴乃論規定之部分,並未完全準用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凡屬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適用範圍內之少年觸法或虞犯事件,依照同法第18條之規定,司法警察官『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不論告訴權人撤回告訴與否皆然,俾利該管少年法庭依少事法立法精神進行調查審理。
|
Q122:
|
少年若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接到開庭通知時,是否仍須出庭?
A:和解通常係少年犯後態度良窳之表徵,也是告訴權人撤回告訴與否之關鍵。惟同題一解答所述,少年法庭之設,主要目的非在於處罰觸法或虞犯少年,而是在於透過程序之進行,關懷、瞭解少年觸法或偏差行為之成因,以對症下藥,提供少年最適切之援助,俾利其未來不至於再犯。故,少年縱與被害人和解,甚或被害人撤回告訴,接獲開庭通知時,少年身為少年事件之主角,當然仍須出庭。
|
Q123:
|
通知法定代理人二人陪同少年開庭,可否只有一人陪同?若法定代理人都沒空到庭,可否由其他長輩陪同?
A: - 可以僅由一名法代陪同少年開庭。
- 如家長皆沒空到庭,可由其他長輩充當現在保護少年之人,陪同少年開庭。但如法院認法代有到庭之必要,法代仍應到庭。
|
Q124:
|
接到法庭開庭通知時,若少年在學,是否仍須出庭?可否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出庭?
A: - 少年在學,如果未經請假並獲法院許可,接獲開庭通知,仍應到庭。
- 少年為少年事件程序主體,不能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出庭。
|
Q125:
|
「保護管束」如何執行,期間多長?
A: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執行,期間三年。少年保護官告知應遵守事項,並與少年保持密切聯繫,就少年教養、醫療、職業及環境予以相當輔導。執行6 個月以上,表現良好則可提早免除。若保護管束期間出現違反應遵守事項行為,經保護官勸導二次以上,評估有觀察必要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庭法官,裁定留置於少年觀護所予以五日內之觀察,若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或經留置觀察後再違反應遵守事項,足認保護管束難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庭裁定撤銷保護管束,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Q126:
|
「訓誡」處分如何執行?
A:訓誡由少年法庭法官執行,法官向少年指明其不良行為,曉諭將來應遵守事項,並得命立悔過書,對於犯罪較輕微之少年及家長有相當大之幫助。
|
Q127:
|
「假日生活輔導」如何執行,期間多長?
A:假日生活輔導由少年保護官執行,執行方式以次數計算,計3次以上10次以下,於假日為之。少年保護官針對少年狀況施以個別或團體輔導,輔導內容涵蓋心理、教育、法治觀念、親職教育等,次數依少年輔導成效而定。
|
Q128:
|
少年被裁定保護處分後無故不到,法律效果如何?
A:少年因為觸法行為依規定需到法院接受輔導,若無正當理由無故不到,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保護官將聲請少年法庭核發勸導書,經勸導仍無效,得再聲請留置觀察於少年觀護所,予以五日內觀察。因此少年於報到期日若無法到場,務必先行完成請假程序,以免被處罰之後續效應。
|
Q129:
|
青少年觸法行為,經少年法庭裁定審理會留下前科紀錄嗎?
A:少年犯罪與成年犯罪最大不同在於前科塗銷之規定,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一規定,接受轉介處分執行完畢2 年後,或保護處分或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3 年後,或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法院依規定會將前科紀錄加以塗銷。等同於無前科紀錄,家長少年無須過度擔心,良好之表現更為重要。
|
Q130:
|
少年觸犯告訴乃論案件雖未經告訴或告訴撤回或告訴期間逾期,何以少年法庭仍需處理?
A: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少年法庭於調查或審理中,對於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之14歲以上少年,應逕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目的是期望給予觸法之青少年該有之保護及協助。
|
Q131:
|
檢察官受理一般刑事案件,發現被告於犯罪時未滿18歲而案件受理時滿18歲者,依少年事件或刑事案件處理?
A: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
|
Q132:
|
少年於未滿18歲時觸法,執行保護處分期間滿18歲,是否無須再接受該處分?
A: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4條規定,少年轉介輔導及保護處分之執行,至多執行至滿21歲為止。所以執行期間滿18歲仍需繼續執行,若滿21歲則結案,無須再行執行保護處分。
|
Q133:
|
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時,應準備哪些資料?
A: 應備文件:(各一份) - 拋棄繼承聲請書: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 拋棄人現行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聲請狀上之印文須與印鑑相符)
- 繼承系統表。
- 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例:存證信函、雙掛號回執)。
- 第二順位以下之繼承人拋棄繼承時,如前順位繼承人已死亡,另檢附前順位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
Q134:
|
拋棄繼承事件中,不同順位繼承人可否於同一份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還是必須分別聲請?
A:不同順位繼承人亦可於同份聲請狀中聲明拋棄繼承,不必分別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