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公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49號公示催告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PAG Growth Lynx Holding (BVI)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PA-Growth 2 Secretaries Limited
Lincoln Lin Feng PAN
代 理 人 游志煌律師、呂彥禛律師、張順興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PAG Growth Lynx Holding (BVI)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PA-Growth 2 Secretaries Limited
設同上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Lincoln Lin Feng PAN
住同上
代 理 人 游志煌律師、呂彥禛律師、張順興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所為之公示催告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Lincoln Lin Feng PAN」之記載,應更正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Lincoln Lin Feng PAN」。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併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記:請將本裁定及原公示催告裁定全文一併聲請公告法院網站。
 

檔案下載

  • 113司催149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