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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000257號被告江順保、阮金菁之開庭通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致112年度簡上字第25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江順保、阮金菁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上字第25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3樓第五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佩諭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