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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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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湖小字第000302號高健皓之宣示判決筆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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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勤113年度湖小字第30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高健皓之宣示判決筆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湖小字第302號周美蓮與高健皓間損害賠償。
      二、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高健皓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朱鈴玉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湖小字第302號
原   告  周美蓮
被   告  高健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075元,及自民國112 年10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朱鈴玉

股       別:勤股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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