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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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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湖小字第000046號林伃倢之裁定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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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勤113年度湖小字第46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伃倢之裁定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湖小字第466號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林伃倢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二、應送達之裁定,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伃倢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朱鈴玉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46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被   告  林伃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05月06日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月燿
 

股       別:勤股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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