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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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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4309號羅栩亮即羅德華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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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3司執助夏字第430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羅栩亮即羅德華之民國113年3月25日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4309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羅栩亮即羅德華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附件節本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禁止債務人羅栩亮即羅德華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詳如說明三、四),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且若保單價值準備金低於新台幣1萬元者,毋庸扣押;並請依說明五至七所示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夏股書記官林詩綺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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