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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73號陳予孟即陳俊宇之開庭通知、起訴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弘113年度訴字第47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予孟即陳俊宇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訴字第473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3樓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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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民事_113訴473卷起訴狀pdf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