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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929號曾士豪之開庭通知、民事聲請調查證據(二)繕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松112年度訴字第192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曾士豪之民事聲請調查證據(二)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192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聲請調查證據(二)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3樓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曾士豪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淑慧
股 別:松股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