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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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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湖小字第000516號陳佳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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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行113年度湖小字第5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佳鈺之裁定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湖小字第516號彭慧菁與陳佳鈺間返還借款等。
      二、應送達之裁定,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佳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邱明慧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516號
原   告  彭慧菁
被   告  陳佳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04月30日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徐文瑞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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