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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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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救字第000051號楊惠晴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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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家家113年度家救字第51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楊惠晴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家救字第51號楊秀玲與楊惠晴間訴訟救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楊惠晴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劉雅萍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楊秀玲 
非訟代理人 嚴怡華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楊惠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113年度家補字第25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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