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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救字第000051號楊惠晴之裁定正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家家113年度家救字第51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楊惠晴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家救字第51號楊秀玲與楊惠晴間訴訟救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楊惠晴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劉雅萍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楊秀玲
非訟代理人 嚴怡華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楊惠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113年度家補字第25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