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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33270號楊亮志之113年4月22日併案函1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3司執高字第3327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亮志之113年4月22日併案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327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楊亮志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附件節本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3270號如附表所示標的已併入113年度司執字第8459號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高股書記官李原佶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