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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祥字第001370號蔡欣孜之定期執行遷讓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3司執祥字第137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欣孜之113年5月16日定期執行遷讓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70號債權人張榮男與債務人蔡欣孜間返還租賃房屋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附件節本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
①本院定於113年5月16日上午10時10分勘點新北市淡水區民生路7號2樓執行標的現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祥股書記官吳品儒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