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湖簡字第001264號謝瑞芳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勉112年度湖簡字第126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謝瑞芳之民事簡易判決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湖簡字第1264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謝瑞芳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二、應送達之民事簡易判決,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謝瑞芳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126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送達代收人 沙東星
被 告 謝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4,9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21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
股 別:勉股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