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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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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000688號吳金籠之傳票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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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茲將應送達吳金龍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易字第688號吳金龍竊盜等事件,應受送達人吳金龍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定於113年6月17日上午10時40分於本院2樓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請應受送達人準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維傑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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