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士簡字第000234號林宥涵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群113年度士簡字第23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宥涵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士簡字第234號裴氏孝與林宥涵間損害賠償。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宥涵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詹禾翊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234號
原 告 裴氏孝 住台中市東區東光園路213號
訴訟代理人 曾進明 住台中市太平區新平路2段93號
被 告 林宥涵 住新北市淡水區學府路128巷1號4樓之1
居新北市淡水區水源街2段177巷42號4
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