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湖小字第000144號許瑄凌即許韋婕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勉113年度湖小字第14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許瑄凌即許韋婕之小額民事判決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湖小字第144號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許瑄凌即許韋婕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二、應送達之小額民事判決,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瑄凌即許韋婕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小字第144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蕭人杰
被 告 許瑄凌即許韋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196元,及其中新臺幣49,723元,自民
國113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
股 別:勉股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