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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414號邱俊溢、高證傑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邱俊溢、高證傑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訴字第414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邱俊溢、高證傑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3樓第五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廖珍綾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