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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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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414號邱俊溢、高證傑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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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邱俊溢、高證傑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訴字第414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邱俊溢、高證傑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3樓第五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廖珍綾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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