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士簡字第000180號許守局之判決正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同113年度士簡字第18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許守局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150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士簡字第180號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許守局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守局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若羽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訴訟代理人 楊勝凱
送達代收人 陳鏡威
被 告 許守局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7,767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其中新臺幣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63,120×0.369=23,291
第1年折舊後價值 63,120-23,291=39,829
第2年折舊值 39,829×0.369=14,697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9,829-14,697=25,132
第3年折舊值 25,132×0.369=9,274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5,132-9,274=15,858
第4年折舊值 15,858×0.369=5,852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5,858-5,852=10,006
第5年折舊值 10,006×0.369×(11/12)=3,385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0,006-3,385=6,621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