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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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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士簡字第000180號許守局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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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同113年度士簡字第18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許守局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150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士簡字第180號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許守局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守局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若羽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訴訟代理人 楊勝凱
送達代收人 陳鏡威
被   告 許守局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7,767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其中新臺幣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63,120×0.369=23,291
第1年折舊後價值    63,120-23,291=39,829
第2年折舊值        39,829×0.369=14,697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9,829-14,697=25,132
第3年折舊值        25,132×0.369=9,274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5,132-9,274=15,858
第4年折舊值        15,858×0.369=5,852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5,858-5,852=10,006
第5年折舊值        10,006×0.369×(11/12)=3,385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0,006-3,385=6,621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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