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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015812號白豐榮即白志濠之執行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2司執助強字第1581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白豐榮即白志濠之113年4月18日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581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白豐榮即白志濠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附件節本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終止如說明一所示之保險契約,債務人因終止契約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依說明三所示之方式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強股書記官賴怡婷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