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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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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湖簡字第000310號隋永勝、被告美麗信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曹順祺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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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勤113年度湖簡字第3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隋永勝、被告美麗信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曹順祺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湖簡字第3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臺北市民權東路六段9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朱鈴玉

股       別:勤股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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