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13296號蔡玉美之撤銷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3司執夏字第1329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玉美之民國113年4月18日撤銷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29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蔡玉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附件節本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本院民國113年2月21日、113年4月1日士院鳴113司執夏字第13296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夏股書記官林詩綺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