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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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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23101號潘正文、趙潘秀蘭、李潘美伶、潘富典、潘文金、林瓊即林廣德繼承人、林立峰即林廣德繼承人、陳束絲、陳潘秀子、高淑貞、潘同鴻、潘同修、潘同懋、潘宜龍、潘勝為、潘扶潾、潘智順、劉慶祥、潘扶彬、潘雪吟、張均愷、潘士元、潘麗珠、潘黃秀卿、潘國斌、潘蒔鋒、潘素貞、潘素娥、潘郭春即潘扶禧繼承人、潘育婕即潘扶禧繼承人、潘宥辰即潘扶禧繼承人、潘品豫即潘扶珍繼承人、潘麒安即潘扶珍繼承人之不動產優先承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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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2司執如字第2310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潘正文、趙潘秀蘭、李潘美伶、潘富
      典、潘文金、林瓊即林廣德繼承人、林立峰即林廣德繼承
      人、陳束絲、陳潘秀子、高淑貞、潘同鴻、潘同修、潘同
      懋、潘宜龍、潘勝為、潘扶潾、潘智順、劉慶祥、潘扶彬
      、潘雪吟、張均愷、潘士元、潘麗珠、潘黃秀卿、潘國斌
      、潘蒔鋒、潘素貞、潘素娥、潘郭春即潘扶禧繼承人、潘
      育婕即潘扶禧繼承人、潘宥辰即潘扶禧繼承人、潘品豫即
      潘扶珍繼承人、潘麒安即潘扶珍繼承人之台灣金融資產服
      務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19日112士金職一字第121號不動
      產優先承買通知一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


公告事項:
本院112年度司執如字第23101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與債務人潘明堂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
  對旨揭當事人公事送達,如附件節本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
  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請於文到15日內,陳明是否願以拍定價格優先購買債務
        人之不動產。逾期不為陳明,即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如股 書記官 薛月秋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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