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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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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19882號林珮祺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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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3司執勇字第1988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珮祺之113年3月13日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9882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珮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附件節本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禁止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①各保險契約之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不足新臺幣10,000元,則無庸扣押。②如執行扣押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請載明各保險契約扣除本命令到達時保單質借金額後之❶解約金明細❷保險契約起迄日及❸主約及附約內容;③請一併敘明可否單獨終止主約,保留附約不終止;倘債務人之姓名不同請以身分證字號為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勇股書記官辛旻熹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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