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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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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002196號李采盈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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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3司執助祥字第219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采盈之113年2月17日執行命令、113年4月16日轉知陳述意見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2196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李采盈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附件節本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①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②本院擬終止債務人李采盈對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並將終止後之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請於收受本通知後10日內依說明二所示內容辦理;逾期未為,即逕認為無意見,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祥股書記官陳豊𦍻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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