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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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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000016號被告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盧明志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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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淨113年度勞簡字第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盧明志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勞簡字第16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2樓簡易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朱鈴玉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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