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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73號濟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為平)、劉為平之庭期通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常113年度訴字第37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濟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為平)、劉為平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訴字第373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原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上午9時30分庭期取消,改定為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3樓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張淑敏
股 別:常股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